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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2 題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期間內申報地價者,以何者為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
  • A 公告地價的七成
  • B 公告地價的八成
  • C 公告地價的九成
  • D 公告地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對於『視為申報地價』的制度設計:當私權人未行使其申報權利時,法律為了確保租稅行政的效率,規定了一個特定的折算成數作為課稅基礎。請回想在現行法規範的擬制(Legal Fiction)下,若所有權人逾期未申報,應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多少作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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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申報地價時的申報地價認定標準。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條文中明定的「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即為公告地價的八成。因此,當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期間內申報地價時,依法將直接以公告地價的八成作為其申報地價來課徵地價稅,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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