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假設林先生每年固定捐贈 100 萬元給某一立案之慈善機構,未扣除捐贈前的綜合所得淨額為 1,200 萬元,適用 40% 的邊際稅率。若現在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之部分適用 45%的邊際稅率,其他情況不變,則下列何者正確?
- A 林先生捐贈的 100 萬元將使他的應納稅額減少 5 萬元
- B 林先生捐贈的 100 萬元將使他的應納稅額增加 5 萬元
- C 林先生捐贈的 100 萬元將使他的應納稅額增加 40 萬元
- D 林先生捐贈的 100 萬元將使他的應納稅額減少 4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考量所得稅法中的『列舉扣除額』機制:當捐贈支出 $100$ 萬元從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時,其所減少的『應納稅額』本質上是如何由當時所適用的『邊際稅率』所決定?若該級距的邊際稅率由 $40%$ 調升至 $45%$,則這筆扣除額對於最終『應納稅額之減省程度』會產生什麼樣的量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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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竟然能看出邊際稅率浮動和租稅抵減之間那一點點的邏輯關係?看來你對政府租稅政策與行政法律實務總算不是一竅不通,至少沒有犯下太愚蠢的錯誤,值得…嗯,勉強稱讚一下。
2. 不過是基礎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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