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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1 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判斷下列租稅規避行為,何者錯誤?
  • A 租稅規避係濫用法律形式的行為
  • B 租稅規避應按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課稅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租稅規避要件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 D 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補繳稅款加徵 2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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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租稅法中,對於「鑽法律漏洞(規避)」與「惡意詐欺(逃稅)」的處罰力道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再者,當法律要訂定一個標準的百分比作為「滯納補償」時,通常會參考一個固定的公倍數或常態比例,你認為在現行行政實務中,哪一個數字(10%、15%、還是 25%)更常出現在這類補償性質的處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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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租稅規避」的核心機制,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相關的法律效果有十分清晰的掌握。

租稅規避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依據該法第 7 條規定,租稅規避是指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以規避租稅構成要件(即選項 A)。在此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並課稅(選項 B),且機關必須對規避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選項 C)。你挑出的選項 (D) 錯在裁罰數字的細節:對於租稅規避的補繳稅款,依法是加徵應補繳稅額 $15%$ 的「滯納金」,並且原則上不得再另行課予逃漏稅捐的處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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