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判斷下列租稅規避行為,何者錯誤?
- A 租稅規避係濫用法律形式的行為
- B 租稅規避應按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課稅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租稅規避要件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 D 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補繳稅款加徵 25%滯納金
思路引導 VIP
請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9 項中有關『滯納金』之計算比例進行法律查核。當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納稅者存在租稅規避行為而進行調整補稅時,其法律明定加徵之滯納金比例,是否與選項中所述之 $25%$ 相符?抑或是另有較低之法定比例(例如 $15%$)限制?這項特殊規定與一般《稅捐稽徵法》對於逾期繳稅之負擔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道題目測驗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租稅規避」的核心機制,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相關的法律效果有十分清晰的掌握。
租稅規避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依據該法第 7 條規定,租稅規避是指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以規避租稅構成要件(即選項 A)。在此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並課稅(選項 B),且機關必須對規避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選項 C)。你挑出的選項 (D) 錯在裁罰數字的細節:對於租稅規避的補繳稅款,依法是加徵應補繳稅額 $15%$ 的「滯納金」,並且原則上不得再另行課予逃漏稅捐的處罰(罰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