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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12 總機構在境內的新北公司於 105 年 5 月購入位於新竹的廠房土地,持有未逾 1 年即出售,關於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筆土地部分的交易所得免稅
  • B 因持有期間未滿 1 年,應按 45%稅率分開計稅
  • C 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
  • D 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減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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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營利事業的本質是為了追求盈餘,且其所有活動均應反映在年度損益表上,那麼出售資產所產生的利潤,與日常營業收入在課稅邏輯上,應該視為「獨立於年度結算之外的項目」,還是「整體營運績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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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教練握拳做出慶祝動作) 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稅法制度的轉折點,這對我們來說是多麼大的助力啊!呵呵呵,真是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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