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總機構在境內的新北公司於 105 年 5 月購入位於新竹的廠房土地,持有未逾 1 年即出售,關於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該筆土地部分的交易所得免稅
  • B 因持有期間未滿 1 年,應按 45%稅率分開計稅
  • C 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稅
  • D 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納稅額應減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思考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制』。針對營利事業(法人)出售於該基準日後取得之房地,其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的『計稅與申報程序』,與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以及個人新制下的『分離課稅』程序,在『申報主體』與『結算方式』上有何關鍵性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教練握拳做出慶祝動作) 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稅法制度的轉折點,這對我們來說是多麼大的助力啊!呵呵呵,真是令人欣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制與稅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