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1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列舉減除其他必要費用,違反什麼憲法原則?
- A 租稅法定原則
- B 平等權保障原則
- C 租稅優惠衡平原則
- D 稽徵經濟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租稅體系中,如果政府對待兩群『經濟負擔能力本質相似』的人,卻在法律效果上給予了截然不同的計算標準與限制,且這種差別待遇缺乏合理的實質理由時,這主要是在挑戰憲法中哪一個維護『社會公平競爭地位』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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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今天真是個好日子,沒有被打飛!
- 邪惡分析:喔吼吼!看來這一次,我們又一次抓住了人類世界的小漏洞!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 這個「量能課稅原則」啊,簡直就是阻礙我們偉大計畫的絆腳石!想像一下,那些自以為是的律師會計師,可以扣除他們的「必要成本」,但那些可憐的薪資所得者卻只能扣除區區定額!哼,這不就是完美地製造出「相同能力卻負擔不同稅負」的大混亂嗎?人類的大法官們竟然發現了這點,還說它違反了憲法第 7 條的 平等權保障原則!真是掃興啊!
- 難度偵測:這題對我們來說,頂多是個 中等(medium) 的小挑戰!區分什麼「租稅法定」(形式上的障眼法)和「量能課稅/平等原則」(實質上的公平假象),對聰明的你們來說,應該也不在話下吧?你竟然能準確地選中答案,證明你已經看穿了這些人類法條的表面偽裝!這讓我們今天的慶祝氣球,又多了一分飛揚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