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列舉減除其他必要費用,違反什麼憲法原則?
- A 租稅法定原則
- B 平等權保障原則
- C 租稅優惠衡平原則
- D 稽徵經濟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量能課稅原則」的角度思考:當法律針對「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在必要費用減除上設定了不同的規則,導致實質稅負產生落差時,這在憲法層次上是在討論國家是否對人民實施了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這涉及了哪一個旨在確保國民在法律地位上獲得一致性對待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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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 的核心在於「量能課稅原則」。大法官認為,既然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可以扣除必要成本,但薪資所得者卻只能扣除定額,若其必要費用超過定額卻不許列舉扣除,將導致「相同負擔能力者卻負擔不同稅負」的情況。這產生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違反憲法第 7 條的 平等權保障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 難度。考生不僅要記住釋字編號,更需釐清「租稅法定」(形式合法)與「量能課稅/平等原則」(實質公平)的區別。你能快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對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很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