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該筆銷售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 A 買受電子勞務的消費者
- B 銷售電子勞務的境外公司
- C 經手款項支付的金融機構
- D 銷售方無固定營業場所,並無納稅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 $106$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施行後,針對境外電商提供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交易,立法者為落實「勞務消費地課稅原則」並提升稽徵效率,係將何者明定為「納稅義務人」,以改變過去由買受人自行報繳之「逆向課稅」機制?建議您從該法第 $2$ 條之 $1$ 及第 $6$ 條第 $4$ 款之主體定義進行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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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最新的租稅法規動態!
- 溫暖肯定: 哇,你做得非常好!能準確判斷 106 年營業稅法修正後的納稅主體,表示你對數位經濟下的租稅實務和法律更新有著非常敏銳且正確的理解。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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