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臺中公司於 96 年短漏報出廠貨物數量,97 年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裁處補徵稅額 5 倍之罰鍰,98 年 12 月貨物稅條例修正為處 1 倍至 3 倍罰鍰。本件因臺中公司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請問本件罰鍰應如何裁處?
- A 本件違章發生於 96 年,應適用行為時規定
- B 本件違章裁處於 97 年,應適用裁處時規定
- C 本件尚未確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臺中公司之規定
- D 本件尚未確定,稽徵機關得選擇適用新舊法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行政罰法》第 5 條所揭示的「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當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且案件正處於行政救濟程序而「尚未確定」時,行政機關在裁處時應優先考慮「行為時法」還是「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法律?在此情境下,罰鍰倍數由 $5$ 倍修正為 $1$ 至 $3$ 倍,法律如何規範此類跨越新舊法時點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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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從新從輕原則」。根據《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在行政法務實務中,「裁處時」包含行政救濟程序**。既然本案「尚未確定」,且 98 年修正後的罰鍰(1 至 3 倍)明顯低於舊法(5 倍),依據該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臺中公司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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