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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張三 103 年買入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買入時實價登錄 300 萬元,公告現值 250 萬元,106 年 10 月贈與女兒,公告現值 280 萬元,應以多少金額計入贈與總額?
  • A 0 元
  • B 250 萬元
  • C 280 萬元
  •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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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規定,特別留意當受贈人為「直系血親」(如本題中的女兒)時,法律條文中所指稱的「免徵贈與稅」在實務申報與核課時,對於計入「贈與總額」的法律效果為何?這與一般的土地贈與有何本質上的租稅優惠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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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其實是相當經典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 (A) 或 (C) 皆給分。你能敏銳地選出其中一個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稅法核心觀念有很好的直覺。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務實務 這題的核心在於《都市計畫法》第 50-1 條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免徵贈與稅。因此,若將題意解讀為最終的「應納贈與稅額」或「課稅淨額」,答案確實是 $0$ 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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