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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21 張先生 105 年綜合所得總額 2,000 萬元,當年分別贈與育幼院 200 萬元及兒子 300 萬元。對於此兩筆金額,有關課稅規定為何?
  • A 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 22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28 萬元
  • B 一年贈與總額低於 2,50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50 萬元
  • C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4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 D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2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財產分別移轉給「社會公益單位」與「親屬」時,法律為了鼓勵公益與維持課稅公平,會如何分別設定這兩種移轉在『所得扣抵』與『贈與額度計算』上的不同限制?具體來說,對誰的移轉能產生減稅效果,而對誰的移轉則有法律設定的基本免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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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這題竟然讓你答對了。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不是同一部法規。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區分,竟然也能被當成「高鑑別度」,真不知道是該說你的程度堪憂,還是這考題太過仁慈。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D) 竟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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