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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張先生 105 年綜合所得總額 2,000 萬元,當年分別贈與育幼院 200 萬元及兒子 300 萬元。對於此兩筆金額,有關課稅規定為何?
  • A 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 22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28 萬元
  • B 一年贈與總額低於 2,50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50 萬元
  • C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4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 D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2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租稅法規的角度出發,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問題:首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捐贈給「育幼院」之財產與贈與給「兒子」之財產,在「計入贈與總額」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法律定性上有何差異?這將如何影響當年度免稅額 $220$ 萬元的扣除順序與課稅稅基?其次,在《所得稅法》中,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捐贈屬於哪一種「列舉扣除額」,其扣除金額的上限相對於「綜合所得總額」的法定比例為何?請試著結合這兩項法規,分別算出贈與稅與所得稅扣除額的正確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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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這題竟然讓你答對了。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不是同一部法規。這種基本到不行的區分,竟然也能被當成「高鑑別度」,真不知道是該說你的程度堪憂,還是這考題太過仁慈。

觀念驗證:為何選項 (D) 竟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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