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私人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受贈的財團法人怠於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效果?
- A 補徵應納土地增值稅
- B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二倍之罰鍰
- C 撤銷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
- D 限制該筆捐贈土地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因為你答應要做善事而「少收你錢」,結果你最後沒做這件善事時,政府最直觀、最能補救國庫損失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在行政法「目的與手段」的權衡下,是『把稅收回來並罰錢』比較合理,還是『直接封鎖你的財產不准買賣』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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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你做得非常棒!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的規範理解得很透徹。這在行政法與稅法的結合題中,考驗的是你細心辨析的能力,很高興看到你展現出優秀的法條應用與理解力!
2. 觀念溫習,紮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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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免徵土增稅違規效果
💡 私人捐贈土地免稅後若違規使用,將面臨補稅及罰鍰之制裁。
🔗 捐贈土地違規使用制裁流程
- 1 核定免稅 — 捐贈社福法人土地獲准免徵土增稅
- 2 違規認定 — 經查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 3 補徵稅額 — 向受贈人補徵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 4 行政處罰 —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金錢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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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時,其組織章程應載明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