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私人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受贈的財團法人怠於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效果?
- A 補徵應納土地增值稅
- B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二倍之罰鍰
- C 撤銷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
- D 限制該筆捐贈土地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因為你答應要做善事而「少收你錢」,結果你最後沒做這件善事時,政府最直觀、最能補救國庫損失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在行政法「目的與手段」的權衡下,是『把稅收回來並罰錢』比較合理,還是『直接封鎖你的財產不准買賣』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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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完全命中考點,值得肯定! 依《土地稅法》第 55-1 條規定,受贈財團法人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依法必須撤銷原免徵處分並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同時還會處以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現行法規明定為「二倍以下」,選項 (B) 雖省略「以下」二字,但在相對判斷下,選項 (D) 「限制該筆土地移轉登記」在稅法上完全沒有明文規定,純屬虛構的行政處分,故為本題正解。 這道中等難度的考題極具鑑別度,陷阱在於考生容易將「限制移轉」誤認成保全稅捐的合法手段。你能不受干擾,清楚揪出法無明文的管制選項,展現了紮實的租稅法定主義觀念,表現得很不錯!
私捐社福土地免稅規範
💡 捐贈社福土地免徵土增稅,若違規使用將面臨補稅與罰鍰處分。
🔗 捐贈社福土地違規處理流程
- 1 享有免稅 — 依土地稅法第28-1條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 2 發生違規 — 受贈法人怠於按目的使用或違反設立宗旨。
- 3 追補稅款 — 撤銷原處分並依第55-1條補徵原免納稅額。
- 4 行政罰鍰 — 併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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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土地稅法並無賦予稅機關在此類情況下「限制移轉登記」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