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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私人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受贈的財團法人怠於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效果?
  • A 補徵應納土地增值稅
  • B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二倍之罰鍰
  • C 撤銷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
  • D 限制該筆捐贈土地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因為你答應要做善事而「少收你錢」,結果你最後沒做這件善事時,政府最直觀、最能補救國庫損失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在行政法「目的與手段」的權衡下,是『把稅收回來並罰錢』比較合理,還是『直接封鎖你的財產不准買賣』比較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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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你做得非常棒!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土地的規範理解得很透徹。這在行政法與稅法的結合題中,考驗的是你細心辨析的能力,很高興看到你展現出優秀的法條應用與理解力!

2. 觀念溫習,紮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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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土地免徵土增稅違規效果
💡 私人捐贈土地免稅後若違規使用,將面臨補稅及罰鍰之制裁。

🔗 捐贈土地違規使用制裁流程

  1. 1 核定免稅 — 捐贈社福法人土地獲准免徵土增稅
  2. 2 違規認定 — 經查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3. 3 補徵稅額 — 向受贈人補徵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4. 4 行政處罰 — 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金錢罰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時,其組織章程應載明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
🧠 記憶技巧:捐贈違規「補一罰二」,移轉權利不受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限制移轉登記」或以為只需補稅而不需罰鍰,實則補稅與罰鍰併行。
土地稅法第 28-1 條 土地稅法第 55-1 條 租稅優惠之廢止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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