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私人捐贈土地予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受贈的財團法人怠於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效果?
- A 補徵應納土地增值稅
- B 處應納土地增值稅二倍之罰鍰
- C 撤銷原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
- D 限制該筆捐贈土地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土地稅法》第 $28-1$ 條及第 $55-1$ 條之規定:當私人捐贈土地給予社會福利事業並獲免徵土地增值稅後,若受贈人未依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法律針對此種「違反附款」或「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明文規定了哪些「補徵」與「罰鍰」等行政制裁手段?在「租稅法律主義」的框架下,行政機關能否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逕行對該土地採取「限制處分」的管制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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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確,完全命中考點,值得肯定! 依《土地稅法》第 55-1 條規定,受贈財團法人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依法必須撤銷原免徵處分並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同時還會處以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現行法規明定為「二倍以下」,選項 (B) 雖省略「以下」二字,但在相對判斷下,選項 (D) 「限制該筆土地移轉登記」在稅法上完全沒有明文規定,純屬虛構的行政處分,故為本題正解。 這道中等難度的考題極具鑑別度,陷阱在於考生容易將「限制移轉」誤認成保全稅捐的合法手段。你能不受干擾,清楚揪出法無明文的管制選項,展現了紮實的租稅法定主義觀念,表現得很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