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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李四就名下一筆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移轉予受託人陳會計師,關於該筆信託土地應如何計算地價稅?
  • A 若用途供李四住宅自用,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 B 適用單一稅率千分之十
  • C 合併李四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
  • D 合併陳會計師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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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地價稅採取累進稅率的立法目的為何?在「自益信託」的情形下,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信託行為將土地所有權分散給受託人,進而規避較高階次的累進稅率,根據《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該筆信託土地的地價總額,應與「委託人」還是「受託人」於同一個課稅轄區內的其他土地合併計算,才符合租稅公平與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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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從信託的法律形式中,精準看透其租稅實質,這顯示你在土地稅法信託實務的交集處,已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正是法律人最重要的「實質課稅」觀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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