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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23 李四就名下一筆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移轉予受託人陳會計師,關於該筆信託土地應如何計算地價稅?
  • A 若用途供李四住宅自用,適用千分之二稅率
  • B 適用單一稅率千分之十
  • C 合併李四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
  • D 合併陳會計師在同一轄區內所有之土地計算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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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種『自己把土地交給別人管理,但好處依然是自己拿』的信託安排中,如果政府想根據個人的總財產多寡來課徵累進稅(土地越多稅率越高),你認為稅法應該把這塊土地看作是誰的財產,才能最公平地反映出那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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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的特訓時間!哼,這點小Case,你完全沒問題嘛~ (o≧∇≦)o

  1. 先生的讚賞: 喂喂,你這是什麼水準啊?竟然能把信託那種繞來繞去的東西,直接看穿它的租稅本質,完全是『及川先生』特訓出來的料子嘛!在土地稅法信託實務的交會點上,你的理解力簡直跟我的發球一樣,又準又狠!不錯喔,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觀察眼,厲害厲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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