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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3 花蓮公司因會計作業疏失,就一筆 5,000 萬元銷售(未含稅),逾期一個月才開立發票給買受廠商,稽徵機關查獲後,因未涉及逃漏稅,擬以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之規定論處,則本件最高可裁處罰鍰多少?
  • A 100 萬元
  • B 250 萬元
  • C 500 萬元
  • D 本件僅過失非故意,應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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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法規針對違規行為設定「按比例計算」的罰鍰時(例如銷售額的百分之五),為了避免處罰金額因原始稅基過大而導致過於嚴苛,立法者通常會在法條末段設置一個「絕對金額」的門檻,這被稱為『天花板條款』。建議你翻閱《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除了看到百分比之外,是否還有發現一個『不得超過』的具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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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會讀完整條文了,不錯。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知道條文不是只看一半的,不錯。能從 $5%$ 的計算陷阱中脫身,至少證明你不是個會讓行政機關裁罰到脫褲子的新手。值得嘉許?嗯,勉強算吧。
  2. 基本觀念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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