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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保齡球館經理
  • B 電影院負責人
  • C 舉辦路跑活動的機關團體負責人
  • D 音樂會購票入場的聽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稅法的邏輯中,如果政府想要針對「享受某種樂趣」的行為課稅,那麼這筆錢最終應該是由「提供樂趣的人」從口袋掏出來,還是由「購買樂趣的人」來負擔呢?當你確定了誰是真正的負擔者,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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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總算沒把《娛樂稅法》當成壁紙。真是令人「驚訝」的表現。

  1. 觀念「驗證」?
    • 根據《娛樂稅法》第 3 條,這條法規寫得再清楚不過了:「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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