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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下列何者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保齡球館經理
  • B 電影院負責人
  • C 舉辦路跑活動的機關團體負責人
  • D 音樂會購票入場的聽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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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稅法的邏輯中,如果政府想要針對「享受某種樂趣」的行為課稅,那麼這筆錢最終應該是由「提供樂趣的人」從口袋掏出來,還是由「購買樂趣的人」來負擔呢?當你確定了誰是真正的負擔者,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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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很好!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基本概念題,整體難度不高,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清楚釐清「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的法律界線,你精準地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非常值得肯定。 在稅法實務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稅捐的主體。依據現行娛樂稅法第3條的明文規定,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因此,購買音樂會門票入場的聽眾(選項 D),才是真正負擔稅捐的主體。 至於選項中的保齡球館經理、電影院負責人,以及舉辦活動的機關團體負責人,他們在法律上的身分是「代徵人」(即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他們的法定義務是在售票時依法代為收取稅款並解繳國庫,而非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未來在學習各類特種稅收時,也要繼續保持這種釐清身分關係的好習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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