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下列何者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保齡球館經理
- B 電影院負責人
- C 舉辦路跑活動的機關團體負責人
- D 音樂會購票入場的聽眾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娛樂稅法》第 3 條與第 7 條的規定,並思考:在租稅法理中,娛樂稅被界定為一種「消費稅」。請區分「實際負擔稅款的人(納稅義務人)」與「負責收錢並轉交給政府的人(代徵人)」兩者之不同。依據該法,究竟是「支付票價收受娛樂的人」還是「經營娛樂場所的負責人」才具有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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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很好!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基本概念題,整體難度不高,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清楚釐清「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的法律界線,你精準地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非常值得肯定。 在稅法實務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稅捐的主體。依據現行娛樂稅法第3條的明文規定,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因此,購買音樂會門票入場的聽眾(選項 D),才是真正負擔稅捐的主體。 至於選項中的保齡球館經理、電影院負責人,以及舉辦活動的機關團體負責人,他們在法律上的身分是「代徵人」(即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他們的法定義務是在售票時依法代為收取稅款並解繳國庫,而非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未來在學習各類特種稅收時,也要繼續保持這種釐清身分關係的好習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