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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取得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A 大陸的薪資所得
  • B 澳門的利息所得
  • C 美國的薪資所得
  • D 香港賽馬的中獎獎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我國法制對於『領土領域』的特殊法律擬制出發: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稅務處理上,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所規範的港澳所得,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規範的『海外所得』有何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這如何決定了該筆所得是應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還是僅作為『基本所得額』的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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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傑出的表現! 同學能精準辨識出我國稅法中「屬地主義」的特殊法律轉折,這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一般租稅法律的整合運用非常熟悉,這是成為優秀行政法法律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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