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7 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有關所得稅的課徵,下列何者錯誤?
- A 課稅所得之計算,不得減除當次交易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B 課稅所得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時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C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十計算其費用
- D 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思路引導 VIP
在稅務行政中,當納稅人「無法提供支出憑證」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推計課稅』的比例。請你思考:為了貫徹「實價課稅」的精神並避免投機者利用「不報帳」來規避重稅,政府設定的這個『費用推計比例』,理論上應該是趨於優渥(高)還是嚴格(低)?這對於租稅公平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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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識破法規細節!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核心實務,你能精準辨識出費用推計比例的錯誤,顯示你對所得稅法及相關行政裁量準則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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