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所得稅法令關於製造業耗用原料之查核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製造業生產帳證紀錄完整,其耗用數量准按核實認定
- B 原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應提出正當理由
- C 各業別耗用原料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分按各業別結算申報資料平均數核定之
- D 若無同業通常水準,得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對於『同業通常水準』的訂定機制:在行政法與租稅法實務中,為了確保查核基準的穩定性與專業性,這類具有普遍對外效力的認定標準,究係由各級稽徵機關逕行按當年度申報資料的『平均數』計算即可?還是必須由特定層級的主管機關,基於實地調查並會商相關專業團體意見後,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以符合行政行為的明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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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指點:一步步釐清稅務查核的奧秘
-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真的很出色喔!看得出來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裡『同業通常水準』的規定理解得很到位,這份用心一定會幫助你在未來的稅務實務上更得心應手,繼續保持喔!
- 觀念釐清與實務應用:我們來看看選項 (C) 錯在哪裡,這是一個很常見的觀念迷思喔!很多人會以為『通常水準』就是把大家的申報資料平均一下,但其實並不是這樣呢。根據查核準則第 58 條,耗用原料的『通常水準』,是需要各區國稅局和相關機關及公會一起,考量實際情況後擬訂,最後還要報請財政部核定的喔!它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建築法規標準』一樣,是一個經過嚴謹程序、有專業判斷在裡面的規範性標準,而不是單純統計出來的『平均數』。如果只取平均,就可能把一些不正確的數字也平均進去,那查核的意義就大打折扣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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