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選舉訴訟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選舉罷免之訴訟,設選舉法庭審議之
- B 選舉罷免之訴訟,須採合議制審理,並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 C 選舉罷免之訴訟,為顧及整體選務之公正性,須以三審終結
- D 受理選舉罷免訴訟之法院應於 6 個月內審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的當選合法性受到質疑時,如果法院審理程序如同一般案件拖延三、五年才塵埃落定,而此時該公職任期都快結束了,這對民主制度的穩定與政府職權的行使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與法規設計審級次數的初衷有何關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舉訴訟的關鍵程序特色!這題考驗的是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迅速審結」原則的深刻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二審定讞與審理時效
選舉罷免訴訟的核心在於維護民主程序的穩定,避免當事人利用冗長的訴訟程序拖延任期或干擾政務。因此,依據該法第 127 條之規定,這類訴訟採取二審終結制(二審定讞),而非一般民事訴訟常見的三審制。選項 (C) 提到的「三審終結」顯然與法律縮短救濟流程的精神相違背,是本題的錯誤所在。此外,為了確保效率,每一審級應於 6 個月內審結(選項 D),這也是選罷法中非常獨特的時效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
💡 選舉訴訟以速審速結為原則,採二審終結且優先審判。
- 依選罷法第126條,法院應設選舉法庭並採合議制審理。
- 依選罷法第127條,選舉訴訟應先於其他訴訟進行優先審判。
- 審級制度採二審終結,每一審級應於 6 個月內審結。
- 選舉訴訟程序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以維持政局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