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有關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B 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 C 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 D 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後,當事人仍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有效離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明確表達「原諒」對方的特定過錯後,未來還能隨時「翻舊帳」並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強制終止這段法律關係,這對於「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命中正確答案 (B)!這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裁判離婚」的阻卻事由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國考法學緒論中是相當關鍵的基礎分數。
宥恕權與裁判離婚的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民法第 1053 條的規定。當配偶一方對於他方與人發生性關係(外遇)的行為,若在事前同意或事後表示「宥恕(即原諒)」,則該事由在法律上就會消滅,受害配偶不得再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項規範是為了避免配偶隨意翻舊帳,以維持婚姻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