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8 題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離職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防堵一個官員利用他過去在政府累積的影響力去私企謀利,你認為法律在追溯他過去的職權範圍時,應該是傾向於『僅追溯極短的一兩年』,還是『涵蓋其最主要職權影響力的一段完整時間』以確保廉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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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公務員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規定。雖然題目所列之條號為舊法,但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由此明文規定可知,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所受限制之職務追溯期間為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 的 5 年。
旋轉門條款
💡 限制公務員離職後於一定期間內任職相關營利事業。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受限。
- 禁止任職與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位。
- 限制職位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股東或顧問。
- 採「職務禁止」而非「行為禁止」,違反有刑事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