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 A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 D 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護照最核心的功能是為了「證明持照人是誰」。如果政府只是單純改變了護照封面的設計、顏色或排版,但你手上的護照照片、姓名與身分資訊都與目前的你完全相符,且還在有效期限內,這份文件是否還能達成「辨識身分」的目的呢?這種純粹外觀上的設計更迭,會讓原本合法的文件失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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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觀念非常精準,值得肯定!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法律文字中「應(強制義務)」與「得(任意權利)」的敏銳度,是一道相當經典的法理與條文應用題。
護照換發的強制與任意規定
依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若發生影響身分查驗與核對的重大情況,基於邊境管理與國境安全的需要,持照人「應」申請換發護照。例如選項中提到的: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相貌變更與照片不符,以及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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