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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許可辦法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 B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 C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 D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 6 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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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國家安全管理,當政府許可一項具敏感性的投資案後,為了落實「即時監控」並防止資金閒置或挪作他用,你認為行政機關會給予投資人「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來完成資金到位的報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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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從上述條文可知,選項C所述之出資到達與報請查核規定與法條內容相符,為正確敘述;而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的期限為「二個月內」,選項D卻描述為「6 個月內」,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因選項D的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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