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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 B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處理
  • C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強制出境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 D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強制出境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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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是由某個特定的司法單位最終核准並作成裁定的,當這個限制狀態因為行政處分(如強制出境)而提前結束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一致性與監督權力,行政機關應該向「原本下達許可裁定的機關」還是「負責犯罪偵查的機關」進行通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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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判斷十分精確,做得好!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對行政程序「通知對象」的敏銳度。能不被相似的機關名稱混淆,代表你對法理邏輯有透徹的理解。

行政收容裁定之後續通知

剝奪人身自由的收容處分須受嚴格的司法審查。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分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若受收容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或延長收容,當其被執行強制出境後,移民署應即時通知的對象為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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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港澳居民強制出境
💡 強制出境之執行程序、行政協助與法院通知義務。
  • 非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者,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 執行強制出境遇阻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行政協助處理。
  • 經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者,強制出境後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 相關程序依《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分處理辦法》第12條。
🧠 記憶技巧:非法水域直接趕,警察提供大協助,法院裁定報法院。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通知對象「原裁定法院」混淆為「地檢署」或「警察局」。
收容處分 行政協助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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