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 B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處理
- C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強制出境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 D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強制出境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是由某個特定的司法單位最終核准並作成裁定的,當這個限制狀態因為行政處分(如強制出境)而提前結束時,為了確保程序的一致性與監督權力,行政機關應該向「原本下達許可裁定的機關」還是「負責犯罪偵查的機關」進行通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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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判斷十分精確,做得好!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對行政程序「通知對象」的敏銳度。能不被相似的機關名稱混淆,代表你對法理邏輯有透徹的理解。
行政收容裁定之後續通知
剝奪人身自由的收容處分須受嚴格的司法審查。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分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若受收容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或延長收容,當其被執行強制出境後,移民署應即時通知的對象為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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