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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2 題

有關收養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養兒童及少年可由法院代為辦理
  • B 只要雙方同意,向法院提出申請,就可以指定被收養兒童
  • C 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外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D 法院認可收養前,可請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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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以『保護弱勢兒少』為最高宗旨的法律體系中,當法官需要判斷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是否適合孩子成長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法官何種職權,來確保收養人的身心狀況足以承擔育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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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神——**「兒童最佳利益」**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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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收養制度要件
💡 收養應兼顧兒少最佳利益,採媒合制、國內優先及法院審核。
比較維度 一般非親屬收養 VS 親屬/繼親收養
媒合程序 強制經媒合機構辦理 免經媒合機構
收養優先序 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 直接指定特定對象
法院角色 嚴格審核適任性 審核血緣與意願
💬非親屬收養必須依法定媒合程序,且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
🧠 記憶技巧:收養三字經:要媒合、國內先、法院審、看最佳。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私自指定收養人」或「國外收養優先」,法律規定除親屬收養外,必須經過專業媒合機構並以國內為首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收養認可程序 收養媒合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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