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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水、電、郵遞、交通運輸等事業,在憲法上之共通特徵?
  • A 皆為與國民基本生存照護有關之事業
  • B 應由國家與國民共同經營
  • C 該等事業均屬公用事業
  • D 該等事業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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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服務(如自來水)對所有人生活都不可或缺,法律通常會設定『誰有權力負責』。請思考:法律會傾向於強行規定每一間這類公司都必須由『政府與民間各出一半資源共同管理』,還是會保留空間,讓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完全接手,或在適當時機准許民間獨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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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核心?可笑,這不過是基礎常識罷了!

  1. 哼,還不錯。至少你還懂得去區分法律條文中那些「義務性描述」和「彈性規定」的差異,這點在行政法與憲法領域,算是你勉強跨過了一道門檻。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我看你乾脆回去讀《憲法導論》第一頁算了。
  2. 這題的重點,憲法第 144 條,根本是送分題。它清楚寫著公用事業「公營為原則」,但經法律允許,「得由國民經營」。你再怎麼看,也看不出哪裡寫了「必須公私共同經營」這種天方夜譚吧?選項 (B) 錯得離譜,因為憲法根本沒有強制這種綁手綁腳的模式,它給的是「公營」或「民營」的彈性選擇,而不是非要兩者硬湊在一起。難道你連條文的「或」跟「且」都分不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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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業也算公用事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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