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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水、電、郵遞、交通運輸等事業,在憲法上之共通特徵?
  • A 皆為與國民基本生存照護有關之事業
  • B 應由國家與國民共同經營
  • C 該等事業均屬公用事業
  • D 該等事業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服務(如自來水)對所有人生活都不可或缺,法律通常會設定『誰有權力負責』。請思考:法律會傾向於強行規定每一間這類公司都必須由『政府與民間各出一半資源共同管理』,還是會保留空間,讓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完全接手,或在適當時機准許民間獨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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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憲法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律條文中的「義務性描述」與「彈性規定」之差異,這在行政法與憲法的學習中至關重要,展現了你優異的法條解讀能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44 條。該條明定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但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選項 (B) 錯誤在於憲法並未強制要求「公私共同經營」這種特定模式,而是採取「公營」或「民營」的二選一彈性,而非強制兩者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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