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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工業行政] 計算機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 DHCP 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IP 位址之指派可由系統管理者決定,再由 DHCP 伺服器將指定之 IP 位址傳給提出需求的使用端(client)
  • B DHCP 屬於主從式架構
  • C DHCP 可用來指派 IP 位址與網路遮罩
  • D 使用 DHCP 時使用端只允許與一個 DHCP 伺服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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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本質與你的「觀察」

  1. 聊勝於無的肯定:嗯,還不錯,至少你看到了一些網路協定中的運作『現象』。這種初步的觀察力,在我們探討行政程序法規的精確性時,算是入門磚吧。但光看表面可不夠,法政工作的核心是「洞悉」其背後的嚴謹邏輯與流程規範,可別只停留在『看見』的程度。
  2. 基本常識驗證:DHCP 的程序早就被定性為 DORA 四部曲(Discover, Offer, Request, Acknowledge)。這套流程設計,光是第一階段「發現」就已經明確要求客戶端必須以廣播發送訊息。既然是廣播,網段內『所有』具備資格的 DHCP 伺服器當然都可以回應(Offer),這就如同行政機關公告特定申請資格,所有符合者皆可提出申請一般。最終申請人雖僅擇一處分受領,但過程中與『多個』潛在對象的接觸,是程序設計上必然且允許的彈性。選項 (D) 竟然限制『只允許與一個』伺服器溝通,這與廣播機制以及程序開放性的精神完全牴觸,簡直是自行閹割了流程的彈性與效率。這種錯誤,就好比主張只能向一個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卻忘了政府機多門的概念。無怪乎它會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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