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查察非法入出國等案件,得行使之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暫時留置
- B 進入營業處所
- C 攔停交通工具
- D 拘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為了查明真相而採取的各項措施中,哪一種行為對個人『人身自由』的侵害程度最高,甚至已經達到了需要法院審理或特定法律裁決才能執行的程度,而非僅僅是現場即時的必要調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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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內政部移民署職權的法定界線!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執行的權限範圍,你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行政查察」與「刑事或行政處罰」之間的差異有相當清晰的認知。
移民行政職權的法源依據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架構下,移民署官員為了查察非法入出國案件,其權限受法律嚴格明文規範。具體而言,官員得依據第 67 條進入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進行身分查證;若有必要,可依第 68 條第 1 款攔停(Stop)交通工具。而選項中提到的「暫時留置」,則是指依第 69 條規定,若在現場無法查證身分,得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這與一般所謂的「拘留」在性質與期限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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