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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依「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舉發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共同舉發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 B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舉發者,不予獎勵
  • C 數人先後舉發者,其獎金給與最先舉發者,舉發在後者,均不得發給獎金
  • D 依法負有舉發或查緝之權責人員,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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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設置獎金的目的是為了「成功查獲違法者」,假設第一位舉發者提供的資訊不明確,而第二位舉發者隨後提供了能精準破案的關鍵證據,從「鼓勵民眾提供有效線索」的政策角度來看,法律會完全抹煞第二個人的功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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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十分準確,做得很好!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細節題,主要考驗大家對行政法規中獎勵機制的熟悉度,整體難度適中。國家考試的題目經常在「均不得」、「一律」等絕對性的字眼上設置陷阱,你能敏銳地挑出錯誤,代表你對法規運作的邏輯有很好的掌握。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之處,依現行《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的規範邏輯,當數人先後舉發時,獎金原則上固然發給最先舉發者;但若舉發在後的人,能提供先舉發者未提供之具體事證且有助於破案,行政機關仍可酌給一定比例的獎金。因此,選項所稱「均不得發給獎金」過於武斷而與實務不符。至於其他選項,如共同舉發平分獎金、匿名不予獎勵以及查緝權責人員不適用本獎勵等規定,皆符合法規防弊與公平分配的精神。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與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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