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9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依法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接受美容醫學服務而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幾日內協尋?
- A 3日
- B 5日
- C 7日
- D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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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失聯,行政機關需要邀請單位先進行初步查核。請思考:在實務運作中,如果要給予機構足夠時間聯繫家屬或相關單位,卻又不至於延誤通報時機,通常會以『一週』還是『三、五天』作為行政管理上的標準作業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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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3條規定:「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最近一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十人以上,自第十一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二個月。」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當醫療機構依法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接受美容醫學服務而發生逾期停留之情形時,醫療機構負有協尋之義務,且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