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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護照由下列何機關製定?
  • A 行政院
  • B 外交部
  • C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D 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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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護照不僅是一張身分證明,它更象徵著國家對外行使的主權。當一份文書代表國家門面、且需與各國政府進行外交協調時,在行政體系中,通常是由「實際在櫃檯收件的執行單位」有權定義其法律格式,還是由「總管全國對外事務的最高機關」來統一訂定其法定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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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法上的「主管機關」與「執行單位」。

主管機關之製定權限

根據《護照條例》第 2 條規定,我國護照業務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緊接著在同條例第 3 條中明確規定:「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法律上賦予「製定」護照權限的主體確實是外交部。雖然在實務運作上,護照的受理、核發等多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BOCA)**負責,但若論及法規層次的「製定」權,仍應回歸主管機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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