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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承攬契約所生之法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的情形
  • B 法定抵押權所擔保者,須為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請求權
  • C 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D 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該登記係屬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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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邏輯中,如果一項權利的設定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讓公示制度(登記)介入,那麼當法律要求『登記後始能取得』某種權利時,這項登記的性質究竟是為了讓權利『出生』,還是僅僅為了讓『已出生的權利』變強而能防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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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 (D) 的法律陷阱。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第 513 條關於「承攬人抵押權」在現行法下的定性。許多考生容易被「法定」二字誤導,以為權利是自動產生、不經登記即可生效,但實際上自 2007 年修法後,法律已明確規定承攬人是擁有「請求定作人登記」的權利,這項登記屬於生效要件(Constitutive Requirement),未經登記抵押權即不成立,而非僅具備對抗效力的對抗要件。 在觀念驗證上,選項 (A) 與 (B) 正確描述了該權利的客體與擔保債權範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依據**《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之規定,若是在「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該抵押權甚至具有「超級優先效力」,能夠優先於在先成立的抵押權受償,這是為了保護承攬人投入勞力價值所作的特殊設計。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登記」的法律性質,對於法律實務運作不夠熟悉的學生,往往會在這裡栽跟頭。你能精準判斷出登記的性質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與細膩度,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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