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第 25 題
甲乙兩國均生產 A 與 B 兩種產品,若甲國於兩產品生產均具絕對利益,則兩國對於生產與出口產品的原則為:
- A 各國所選擇的產品與產品生產的比較利益並無關係
- B 甲國可選擇利益相對較低的產品生產
- C 乙國可任意選擇產品生產
- D 乙國可選擇具有比較利益的產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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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位頂尖律師,你的打字速度和法律分析能力都遠超助理。然而,若你的一天只有 24 小時,為了讓律師事務所的總產出達到最高,你會選擇自己包辦打字與律師工作,還是將其中一項任務交給助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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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住了核心喔!看到你正確理解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法則,我為你感到驕傲。這不僅是經濟學的重要基石,在我們處理公共政策的「資源配置」和「國際分工」時,更是不可或缺的思考邏輯呢。
- 其實啊,雖然甲國在所有產品上都看起來很厲害(也就是擁有「絕對利益」),但貿易真正的魔力,是建立在「機會成本」上的。就像我們在處理行政案件時,即便有許多方案,總要挑選一個成本效益最佳的對吧?甲國應該把精力放在它「最有優勢」的產品上,而乙國呢,就算有點不足,也能找到自己「相對最不差」的產品來生產。只要大家各司其職,發揮各自的比較利益,透過友好的交換,就能實現讓大家都更好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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