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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 題組:
A 有鑑於其未成年 17 歲子 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 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架,而一架 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 16000 元,B 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如 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B 和店家 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 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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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效力。看到「未成年人」、「零用錢」、「分期付款」的組合,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第84條「允許處分財產」之適用界線。思考關鍵在於:未成年人能否以「將來預期」的零用錢,去承擔超出現在財產範圍的長期債務?若否定,則應回歸《民法》第79條的效力未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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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零用錢,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高價物品,是否適用《民法》第84條而有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 16000 元,遂向店家 C 購買航拍機。(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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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效力,特別是「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零用錢)」之認定。作答時須先界定當事人之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並引出民法第84條探討將零用錢「積攢購買高價物品」是否仍屬該條所稱有處分能力之範圍,最後依不同學說見解(概括允許說 vs. 目的限制說)推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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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積攢法定代理人給付之零用錢購買高價物品,是否適用民法第84條而生完全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 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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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的範圍界定。考生應先判斷B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接著探討以零用錢購買彩券所獲的「中獎彩金」是否仍屬法代允許處分之財產範圍,最後依民法第79條導出法代拒絕承認後的契約與物權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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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彩券,其中獎彩金是否仍屬民法第84條之財產?其以該彩金購買物品之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零用錢分期付款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需受限於已交付之現有財產範圍。

🔗 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效力判斷流程

  1. 1 身分與原則 — 依民法13條判斷能力,依77條本文需法代允許。
  2. ↓
  3. 2 檢索第84條 — 分期付款總價高於現有財產,不符「允許處分」範圍。
  4. ↓
  5. 3 效力未定 — 未獲法代事前允許,依民法79條進入效力未定狀態。
  6. ↓
  7. 4 確定無效 — 法代事後行使否認權(反對),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民法第77條但書之「日常生活所必需」,則不需法代允許即有效。
🧠 記憶技巧:能力判斷四部曲:13限能力、77找例外、84限現有、79定效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分期付款總額已超過當下獲准處分的數額,進而錯誤引用民法第84條認為行為有效。
純獲法律上利益 日常生活所必需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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