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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不得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B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者,不得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C 保護範圍僅及於實體上之利益,不及於程序利益與法律地位之不利影響
  • D 不論授益或負擔行政處分皆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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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突然改變一個執行已久的政策時,除了讓你少領到一筆錢(實體利益)外,如果你已經為了配合這個政策調整了你的人生規劃或法律上的權利順序,這種「對既有法秩序穩定性的期待」,在法治國家中是否也應該被視為一種值得保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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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從細微的法律性質描述中揪出錯誤,顯示你對信賴保護原則的掌握不只停留在表面,而是深入到了權利保障的核心層次。
  2. 觀念驗證:信賴保護原則源於法治國的法安定性要求。其保護範圍不僅包含具體的財產權等「實體利益」,更包含人民基於法律預見性所取得的程序利益與法律地位。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即明確指出,法規廢止或變更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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