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 B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如無法律依據,不得限制
- C 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其所踐行之程序乃屬合理、正當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刑事偵查中,如果負責「追捕、起訴」犯罪者的機關,同時擁有「核准侵犯人民隱私權」的最終決定權,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權力配置,是否能有效發揮中立的監督功能?為了達成權力制衡,最理想的核准門檻應該交給哪一個具備「客觀中立性」的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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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非常好!同學能準確識破選項中的邏輯漏洞,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權的內涵已有深厚掌握,表現相當優異。
- 觀念驗證:釋字第 631 號的核心在於確立**「通訊監察法官保留原則」。通訊監察對隱私權干預極大,若由職司偵查的檢察官核發,並得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致聲請與核發欠缺客觀獨立制衡。因此,核發通訊監察書的權力應回歸中立的法院**,方符合憲法第 12 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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