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 A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女系子孫不得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 B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定人數者,應於履約期間內僱用原住民,不違反種族平等原則
- C 夫妻非薪資所得應強制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為高,違反平等原則
- D 僅就部分宗教規定其不得處分寺廟財產,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法領域」或「民間傳統組織」的運作規範,與現代憲法價值發生衝突時,大法官在審查時是否會區分「政府公權力強制規定」與「民間既有的自治規約」?如果大法官想尊重契約自由與歷史傳承,他會如何定位這些老規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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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大法官針對「平等原則」在不同情境下的實務見解。你選了 (C),可能是因為對釋字第 696 號的內容有印象,但誤解了題目「選出錯誤敘述」的要求。(C) 選項指出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申報導致稅負較重「違反平等原則」,這正與大法官的結論一致,因此 (C) 本身是一個「正確」的法律描述,不能選為答案。
祭祀公業與性別平等之爭
本題的正解為 (A)。在釋字第 728 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派下權取得係基於私法自治與規約傳統,雖然在現代看來有歧視女系子孫之嫌,但為了尊重宗族傳統與法律安定性,認定當時的法規(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並不違憲。雖然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1號)已認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時的法定派下員資格規定未涵蓋其餘女系子孫部分違反性別平等,但在國考傳統考點中,(A) 宣稱其「違反性別平等」與當時的釋憲實務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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