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 題組: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甲主張信賴保護是否有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甲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B 有理由,因為甲無法預見其營業許可被廢止
- C 無理由,因為甲可預見其營業許可因違反相關法規而被廢止
- D 無理由,因為甲有詐欺行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名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在領取執照時已明確知曉必須符合特定的公共安全基準,那麼當你『主動選擇』不再維持這些安全標準時,法律是否還應該保護你心中那個『政府永遠不會收回執照』的願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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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廢止與信賴保護的關聯!本題的核心在於當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廢止一個原本合法的受益處分時,受處分人是否具備值得保護的「信賴」。
預見可能性與信賴保護
在法律實務中,經營加油站這類具危險性的事業,維持消防安全是基本的法定義務。主管機關廢止許可,通常是基於《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法規准許廢止」或第 3 款「附負擔(burden)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甲身為經營者,對於「不維持消防設備將導致許可被廢止」的法律效果具有高度的預見可能性。既然甲對於違規後果已有預見,其對處分存續的期待便不具備正當性,自然無法主張信賴保護,故選項 (C) 是最正確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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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與處分廢止
💡 當事人可預見行政處分因違規而被廢止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比較維度 | 信賴值得保護 | VS | 信賴不值得保護 |
|---|---|---|---|
| 主觀心態 | 無過失且善意相信 | — | 明知、詐欺或重大過失 |
| 預見可能性 | 無法預見處分變動 | — | 可預見處分將被廢止 |
| 資料提供 | 提供正確完整資訊 | — | 提供不正確資料 |
💬信賴保護的核心在於「當事人是否無辜」,違規行為者不具備受保護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