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國際經貿法律] 貿易政策與法規(包括貿易救濟法規)
第 二 題
WTO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SPS 協定)允許會員國針對食品安全訂定安全標準,以保護國人的食品安全及健康。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規定,我國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基於風險評估,限制特定地區之食品進口。請申論各國訂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檢驗措施,是否需符合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會員國可否採取較嚴格的措施而達到高於國際標準更高的保護標準?針對當前科學知識無法證明的未知的風險,如何防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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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WTO《SPS協定》的核心規範,解題時應依序拆解三個問號:一是SPS措施與非歧視原則(MFN、NT)的關係(SPS協定第2.3條);二是採取較嚴格標準的例外要件(SPS協定第3.3條);三是科學證據不足時的暫時性措施/預防原則(SPS協定第5.7條)。作答時務必點出對應的條號與核心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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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WTO《SPS協定》中關於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之適用、採用高於國際標準之合法要件,以及科學證據不充分時「預防原則」之暫時性措施適用要件。 【解析】 壹、食品安全標準及檢驗措施須符合不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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