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一、依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的起造人應負那些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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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法規申論題,建議採用『建築生命週期時間軸』(設計→請照→開工→施工中→完工) 來輔助回憶,避免遺漏法定責任。答題時務必標明《建築法》具體條次(如第12、13、30、54、70條),並採取『法源依據、核心內容、執行要項』的階層式架構,以展現法規體系掌握度,爭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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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建築法》第12條規定,起造人係指「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為整體建築行為之發起者與最終負責人。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貫穿建築物之設計、申請、施工至完工請照階段,須善盡選任、督導及行政申報之義務。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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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起造人之責任
💡 起造人為建築發起人,負有選任專業、證明產權及全程行政申報責任。
🔗 起造人行政程序義務鏈
- 1 前置委任期 — 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法13、14)。
- 2 申請領照期 — 備齊土地證明及圖說申請建照,確保開發合法(法30)。
- 3 施工控管期 — 申報開工、按圖施工,若有變更須事先申請(法54、39)。
- 4 完工請照期 — 工程完峻後會同申請使照,以利後續合法使用(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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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起造人違反上述行政義務時,將面臨建築法第85至89條之罰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