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之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除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開發行為之外,尚有十類開發行為,請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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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連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之法定應實施環評項目。作答時,除了精準背誦十一類開發行為外,可按照『產業/交通/資源/水利/農牧/休閒/文教/都市/環保/能源/核廢』的邏輯框架來分類記憶與列舉。最後,若能補充實務上需搭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來判定規模門檻,將能大幅提升答題深度與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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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之規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論述】 除經中央主管機關(現為環境部)公告之開發行為外,法條明文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十一類開發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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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評之開發類別
💡 依環評法第 5 條,列舉十類具環境不良影響之虞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
- 法源依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明定十類應實施環評之行為。
- 十大範圍:涵蓋工業、交通、採礦、水利、農林、遊樂、文教、城鄉、環保、能源。
- 具體認定: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判定規模與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