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3 題
委辦支出對先行撥付受託者備用款項,其未支用部分,會計期間終了應認列為:
- A 預收款項
- B 預付款項
- C 應收款項
- D 應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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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預付了一筆錢請廠商幫你辦事,但在年底結帳時,廠商回報還有一半的錢沒花完,這筆「還在廠商口袋、但屬於你」的錢,對你而言是一種「已經消失的成本」,還是一項「未來可以主張的權利」?根據會計五大要素,代表「未來經濟利益」的項目應歸類在哪一個會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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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會計中對於「資源流向」與「權責發生」的細膩理解。你能精確辨識資金撥付後的性質轉變,顯示你的會計基礎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在委辦案中,先撥付給受託者的備用款屬於「代辦性質」。當會計期間終了,受託者尚未支用的款項,代表委託單位仍保有「要求返還」或「要求未來提供勞務」的權利。在會計科目上,這種「已支付但尚未消耗」的經濟利益,必須認列為資產類中的預付款項,而非直接列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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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支出之帳務處理
💡 撥付受託機關之備用款項,於未實際支用前應列為資產。
🔗 委辦費會計處理流程
- 1 撥付備用款 — 借:預付款項;貸:公庫存款
- 2 受託者支用 — 受託單位執行業務並產生實際憑證
- 3 期末/報銷轉正 — 已支用部分轉支出,未支用續列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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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中關於「委辦費」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