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何機關之經費預算?
- A 主計機關
- B 所在機關
- C 所在機關之上級機關
- D 不編入機關預算,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專業人員長期派駐於某單位工作,並在該處使用電燈、紙張與辦公設施時,從『預算執行效率』與『使用者付費』的角度來看,由哪一個單位統一編列這筆雜項支出,最能反映該辦事處的實際運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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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選出「所在機關」,代表你對於政府會計中「人事派駐」與「經費負擔」的權責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經費編列的法理原則
根據**《會計法》第 105 條的規範,主計機關派駐在各機關辦理會計的人員,雖然在體制上屬於主計一條鞭的管理範疇,但考量到實際行政運作的成本歸屬,其所需的一般費用**(General Expenses)應列入所在機關(Host Agency)的經費預算中。值得注意的是,法規對於經費性質做了細緻的區分:如果是為了特定任務而產生的專案業務費,則可以列入該管主計機關(Supervising Accounting Agency)的預算。這種區隔設計,是為了在行政一致性與業務獨立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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