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何種法規之規定?
- A 決算法
- B 預算法
- C 會計法
- D 審計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一個年度計畫執行後的成果報告(決算),為了確保對帳的標準與最初撥款時一致,我們應該參考規定「結案程序」的法規,還是應該追溯到最初定義「哪些主體具備領錢與用錢資格」的源頭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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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政府財政循環(Financial Cycle)的整合性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能準確辨析預算與決算之間的聯動關係。
預決算一致性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預決算一致性」。在政府會計制度中,決算本質上是預算執行後的成果報告。因此,決算所使用的組織框架——包含機關單位、基金的分類與層級,必須與預算案保持高度一致,以利於執行成果的對照與考核。根據《決算法》第 3 條與第 5 條的法理精神,政府決算應按其預算分為總決算、單位決算等種類,且其科目門類原則上應依照其年度預算科目劃分。由於這些「機關單位」與「基金」的設置與定義最初皆源於《預算法》,決算自然也需依循該法規定的架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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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編造之法規依據
💡 決算之科目、單位與基金結構,應與其對應之預算保持一致。
| 比較維度 | 預算 (Budget) | VS | 決算 (Final Accounts) |
|---|---|---|---|
| 性質 | 事前計畫與財政授權 | — | 事後記錄與執行成果 |
| 法規主體 | 依《預算法》編列 | — | 依《決算法》編造 |
| 組織與科目 | 於預算法中界定架構 | — | 沿用預算法所定架構 |
💬預算是決算的基礎,決算必須對應預算的單位與科目進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