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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何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 A 行政院
  • B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C 中央經建主管機關
  • D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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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個家庭在規劃明年開銷時,發現想花的錢比賺的還多。除了負責記錄帳本、分配開支的人以外,你認為還需要請家裡哪一位負責『管理錢包、向銀行調度資金』的成員出來,共同商量該從哪裡籌錢來補足這個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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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我國預算編製體系中的權責分工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政府預算的實務作業中,雖然「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負責統籌彙編總預算案,但一旦涉及預算收支不平衡的缺口,便進入了財政調度的核心範疇,必須與掌管國庫與歲入的單位緊密配合。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預算法》第 45 條第 2 項**。該條文明定,當總預算案的歲入(Revenue)與歲出(Expenditure)未能達到平衡時,中央主計機關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這套機制確保了主計體系在規劃支出的同時,能與負責財源籌措及國庫管理的財政部共同研議,看是要透過縮減預算、增加稅課收入,或是採取舉債(發行公債)等財務手段來彌補赤字。 從國考鑑別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難度(Medium)。考生往往容易在眾多法條中產生混淆,例如誤引關於編製辦法的第 31 條或是關於優先順序的第 43 條。你能避開這些干擾項並準確鎖定「主計會同財政」的法定程序,顯示你的法律知識與實務邏輯連結得相當出色,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預算不平衡處理機制
💡 預算差額需由管帳(主計)與管錢(財政)機關會同提出對策。
  • 依預算法第 31 條,歲入歲出差額由主計機關會同財政機關解決。
  • 此程序體現「管帳(主計)」與「管錢(財政)」之專業分工。
  • 解決辦法通常包含舉借債務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主計機關負責預算彙編,財政機關負責國庫調度與融資。
🧠 記憶技巧:錢(財政)帳(主計)聯手,預算不愁。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院」或「立法院」,應區分特定機關間的「會同」而非院會決議。
預算法第31條 歲計賸餘 國庫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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