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第 ㈡ 題
📖 題組:
三、㈠請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別說明污染行為人(8 分)及污染土地關係人(7 分)定義。 ㈡「環境影響評估法」列舉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此處所稱之不良影響是指開發行為符合那些情形?(10 分)
三、㈠請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分別說明污染行為人(8 分)及污染土地關係人(7 分)定義。 ㈡「環境影響評估法」列舉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此處所稱之不良影響是指開發行為符合那些情形?(10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列舉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此處所稱之不良影響是指開發行為符合那些情形?(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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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題目雖提「不良影響」,但實務與法規上,觸發環評的要件在於開發行為的「類別」與「規模/區位」。因此,作答應分層次:首先點出母法第5條列舉的11大開發行為;其次,說明實質認定需符合《認定標準》的門檻;最後,為求高分,務必補充《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對於「重大不良影響」之8款具體審查情形,展現法規體系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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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探討《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觸發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法定條件。所謂「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在法制面上並非單一抽象概念,而是透過「母法列舉開發類別」、「子法訂定規模區位門檻」及「實務審查影響程度」三個層次來具體界定其情形。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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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實施判定標準
💡 結合開發類別、規模門檻與環境敏感區位判定環評必要性。
🔗 環境影響評估觸發篩選程序
- 1 法定類別確認 — 確認是否符合環評法第 5 條列舉之開發項目
- 2 子法門檻篩選 — 檢核是否達認定標準之規模門檻或位於敏感區
- 3 實質影響認定 — 若有不良影響之虞即實施環評,重大者入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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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從此流程可區分第一階段環評與第二階段環評的門檻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