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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 106 年 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 111 年 3 月 4 日。
  • A 1 億元
  • B 5,000 萬元
  • C 3,000 萬元
  • D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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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兼顧『維護國家財政稅收』與『保障欠稅人的法律安定性』時,針對拖延已久的老案,您認為立法者會選擇多高的金額作為『重大欠稅』的判斷標準,以確保政府投入的行政成本與追回的稅收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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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關於執行期間的例外規定。法律一方面需重視法安定性,避免追討程序無限期延續;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大額欠稅」案件,立法者刻意延長其執行期間,以避免惡意避稅者藉由拖延時間而脫免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類題目屬於「細節數字型」考點,具有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一般案件與「重大欠稅案件」的法律效果差異,並記住法律規定的具體門檻,是行政法與稅法考科中的必爭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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